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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民行为守则》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民行为守则》的通知
(平政发〔2008〕148号)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市民公共行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平凉市市民行为守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组织学习宣讲、张贴公告等形式,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自觉监督,为树立平凉良好的文明形象作出贡献。

  二、崆峒区要督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周边乡(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守则》的宣传,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市民文明意识,规范市民行为习惯。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贯彻《守则》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环境、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按《守则》要求,认真整治不文明行为和现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把《守则》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之中,认真做好《守则》的社会宣传、监督检查、教育规范等协调监管工作,加大教育处罚力度,真正使《守则》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

  五、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区各学校广泛开展宣传、学习活动,把文明行为作为养成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广大师生模范遵守《守则》,树立良好风尚。

  六、市文明办、信息办、广电等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及网络,开辟专栏,集中进行宣传,对严重违反《守则》,影响市容秩序和市民生活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倡议,广泛发动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人人讲文明、人人爱城市”的良好氛围。

  附:平凉市市民行为守则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平凉市市民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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