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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体育局、盐务局及罗湖等六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2楼

  咨询电话:27881627;投诉电话:29996901

  八、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七)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八)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宝安区人事局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41号),宝安区人事局及其管理的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各自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人事局及其管理的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人事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305室

  咨询电话:29996381;投诉电话:27755076,29993227

  二、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事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以及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303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6382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宝安区文化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2〕46号),宝安区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上述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文化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文化市场、文物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文化市场、文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

  咨询电话:29998902;投诉电话:27755555

  二、宝安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

  咨询电话:29998902;投诉电话:29998913

  三、宝安区新闻出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宝安区新闻出版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3楼。

  咨询电话:29998902;投诉电话:29998875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出版管理条例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

  (四)电影管理条例

  (五)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宝安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39号),宝安区司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司法局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事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违反相关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76号

  咨询电话:27788370;投诉电话:27876568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宝安区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宝安区卫生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宝机编〔2002〕33号),宝安区卫生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卫生、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龙井路116号

  咨询电话:27789011;投诉电话:2775994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宝安区住宅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宝机编〔2006〕59号),宝安区住宅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宝安区政策性住房、物业管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政策性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7号

  咨询电话:27782646、27782644、27785917、27752181;投诉电话:2778998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四)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龙岗区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2〕68号),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龙岗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与权限:负责龙岗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综合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9551991,89551999

  二、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龙岗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街道办事处及其教育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对辖区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等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综合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9551986,89551980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九)教师资格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十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龙岗区档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档案局增加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6〕32号),龙岗区档案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龙岗区档案监督管理,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公布、销毁、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损毁、丢失国家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家档案,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的以及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档案学术团体及档案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水务综合楼5楼

  咨询电话:28924496、28924497;投诉电话:2892450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龙岗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4〕123号),龙岗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对龙岗区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全区会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区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税收、会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1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2219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六)深圳市会计条例

  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深龙编〔2003〕122号),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龙岗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依法对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变相出租房屋、非法转租、不按时如实呈报租住人员信息及非法房屋中介等违反房屋租赁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如意路135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9916516

  二、主要执法依据


  龙岗区公路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2〕87号),龙岗区公路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公路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查处侵占或者损坏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行为;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超限行驶公路的车辆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5号

  咨询电话:28922125;投诉电话:28922308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

  (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六)路政管理规定

  龙岗区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5〕55号),龙岗区建设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对龙岗区建安施工、建筑制品及预拌混凝土、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燃气等企业、单位及建筑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龙岗区燃气行业和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燃气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指导龙岗区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龙岗区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重建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龙岗区人民防空、核事故应急、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企业,查封其现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人防、核电应急、物业管理行业、住房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建设路3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1300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物业管理条例

  (九)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十)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一)深圳市燃气条例

  (十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十三)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十四)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十五)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十六)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十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二十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龙岗区劳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2〕74号),龙岗区劳动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上级机关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劳动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对龙岗区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区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察;依法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员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1717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七)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八)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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