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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市金融业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张掖市金融业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2008年10月17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张掖市经济适用房开发现状和金融运行情况,就金融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
  金融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是当前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良机,也是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2008年10月6日,市政府印发的《张掖市城区2008 -- 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张政发〔2008〕90号)提出,未来四年内,张掖市城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2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由此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商机巨大,是金融机构潜在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因此,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从自身业务发展出发,进一步完善有关信贷制度,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信贷业务知识
  《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涉及开发商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占比下限仅为30%、利率可以下浮10%、期限5年等诸多新的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贷款营销、银企联席会等机会,采取多种措施宣传新政策,大力普及相关信贷业务知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了解新政策、利用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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