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30%以上且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上的企业吸纳比例为15%)的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对组织起来就业和下岗职工联合兴办企业的,经审核将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以上。
第四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辖区内的各类技校和职业学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对顶岗实习一年以上并签有实习协议的企业,按吸纳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从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中补贴360元,企业最少再发240元,保证每人每月拿到600元以上的实习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核拨到企业。
第四十一条 农村进城创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凡符合规定接收条件的,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凡外来经商兴办企业人员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房证或营业执照及子女原籍的户籍、学籍证明,按现居住地划分的招生区域,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或初中就学。外来经商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按照学籍管理和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办法,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十三条 企业和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企业为农民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为期3年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迁入城镇或向外转移后,严格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承包期保留其承包土地、承包草场、宅基地和其它经济利益关系。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其承包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向企业或种田能手流转,获取相应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创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创业主体,经申请并审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可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必要时可先服务,后收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困创业主体和残疾人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
第四十六条 对公益性岗位由县区各公益性行业提供需求人数,统一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上报市政府审批。所需人员按条件在社区报名,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统一进行分配,共同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的落实,并根据市政府审批人数下达各县区补贴资金。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贷款贴息。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民创业表彰大会,市财政在2009年预算中安排200万元的创业资金,以后按工作进展情况逐年进行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局两部门依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在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创业主体对有关部门、单位不落实本实施办法或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