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或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三)已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和各类职业院校、技校录取的学生实行自愿落户。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常住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当地城市常住集体户口。
(四)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工作的,允许其保留原城镇户口;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登记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六)凡在我市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乡(镇)以上政府签订的合同,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参与创业,3年内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参与创业,享受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创办企业和被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可从创业或就业之日起享受3年时间的社保补贴。
第三十六条 进城创业的农民,可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自主选择参保方式。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专门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制定实用高效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大全民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供本人贷款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反担保手续,对到期反担保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区)人民法院按反担保协议书依法简易审理,从速予以执行,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对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审核可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