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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费。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开展人事代理,以正式员工标准建立人事档案,逐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民营企业需要招收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可直接与毕业生院校联系,人事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档案托管、转正定级、党团关系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和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持《就业失业证》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的实际就业人数,向职业介绍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150元/人。
  第三十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对持《就业失业证》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培训前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就业率达不到50%,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核拨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持《就业失业证》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申请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减收300元/人的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低于300元/人的,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费。

第六章 户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户口迁移准入制度,保证创业人员迁徙自由。
  (一)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有合法自建房或者租赁房,并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者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均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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