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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为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安置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按省上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对投资兴办公共设施建设、环保或微利性项目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从事科技开发、服务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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