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10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全民创业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天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水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非城镇居民等创业主体,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工商管理
第三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
两人以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凡以自有房屋(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房屋(场地)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场地)权属证明即可登记。允许改制企业登记时提供原企业房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申请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六条 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只提供法定验资报告即可,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允许连锁经营企业持有效期内以总部名义办理的前置审批文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 凡持《就业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