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 主管领导: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一、审批或备案内容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及水源不足等情形,需要暂停供水12小时以上的审批。供水企业包括以公共管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原水、海水、自来水、深度净化饮用水以及处理后污水的企业。
暂停供水时间不足12小时的,备案即可。
二、设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四十二条。
三、审批或备案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或备案条件
(一)审批条件: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及水源不足等情形需要停水;
2.停水时间选择合理,非因紧急情况停水的应避开用水高峰;
3.具有临时供水措施;
4.承诺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拟定有公告方式、公告时间。
(二)备案条件:暂停供水时间不足12小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四十二、
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批材料:
1.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定的停水公告方案及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备案材料:
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停水原因、时间、范围等情况。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表》(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或备案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或备案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表格--水务局审核--水务局签署审批意见。
(二)备案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口头或书面告知备案。
十、审批或备案时限
(一)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二)备案时限为即日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或备案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同意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2小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有效期至停水结束恢复供水时为止。
(二)暂停供水备案,无证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供水企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水12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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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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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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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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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停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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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供水的用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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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用户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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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临时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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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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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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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供水处意见
| □ 审批 □ 备案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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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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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停水原因内容较多时可以附页填写。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一、审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