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一、审批或登记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及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计划用水计划。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用水总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九条;
(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和第
十六条;
(三)《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和第
十三条。
三、审批或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批条件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2.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重点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
5.未违反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本年度超计划用水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月;
7.未违规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8.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法律依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既有用户申请或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用水节水情况表(原件1份);
3.当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1份,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提交上一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
4.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是复印件的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
2.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1份);
3.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用户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装订成册),包括:
(1)单位用户节水工作主管领导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2)单位用户确定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责任人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