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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水政〔2008〕43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

  (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

  (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权移交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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