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纳税年度归集、统计研发费用。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准确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研发费用的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由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审核管理。
六、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申报管理
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如有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会(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研发资金补助凭据等有关资料的,应一并报送。
七、建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审核和征询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税前加计扣除;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准予税前加计扣除的,应报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复审确认。
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存有异议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意见书,或会同同级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复核,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
八、建立加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与辅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