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科政〔2008〕60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法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研发项目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三、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
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国家正在制定,即将下发执行。在新规定下发之前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
四、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发费用管理制度,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