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费用,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生报名等费用。
(三)试卷运送费用,包括国家统一印制的试卷的接收、运送、清点、入库和保管费用。
(四)监考费用,指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五)考试场地费用,指租用考试场地的费用。
(六)设备及材料费用,指操作考试中必需的设备(材料)租赁费用或折旧、操作考试中消耗的材料成本费用。
(七)阅卷场地费用,包括阅卷(含面试、论文答辩、操作考试评分)劳务费、租赁阅卷场地、场地设备以及分数登记等费用。
(八)证书费用,包括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的制作、运输、发放等费用。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考试挂钩,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举办与考试挂钩的强制性培训并收费。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收费,统一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相关的部门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考试组织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按照《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实反映收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07]346号)执行;省劳动厅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63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2009年3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旧的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