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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各有关部门规定考试但考试收费项目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对资格考试有安排财政专项拨款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第五条 各类资格考试收费,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的,一律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只核定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具体考试费标准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由省级组织考试的相关部门根据组织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提出考试费标准的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考试费标准按阅卷方式不同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类型。主观题是指组织专家入围阅卷,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100元;客观题是指采用计算机阅卷,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60元,具体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考试人数情况和经费来源情况核定最终收费标准。

  已收取考试收费的各类资格考试,不得再收取相关的证书工本费。

  同一门考试中,既有主观题又有客观题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主观题每人每科最高不超过100元执行。

  第七条 考试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顺加,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的考务费标准加上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考试费标准为考试组织部门向考生收取的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如确需聘请高职称人员对考生进行一对一的考试,或考试过程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考试过程需要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实际成本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考试费的成本开支项目有:

  (一)组织管理费用,包括考务机构办公费用,直接从事考试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巡考、成绩通知(查询)等相关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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