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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85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已经2008年9月24日我委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等市政府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令,以下简称46号令),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委在行政事项受理大厅设置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在本委网站公示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第四条 本委依据《复议法》《条例》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法规处具体办理本委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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