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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实施。同时,认真做好应急善后工作,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五、主要应急措施
  根据太湖蓝藻形成特点、变化规律和我省杭嘉湖地区水环境状况,主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加强太湖蓝藻、水源地、取水口水质监控。通过卫星遥感,辅助人工采样和气象观测等,构建蓝藻水华立体监测网络。密切监视南太湖蓝藻水华的形势及蓝藻水华的漂移,对南太湖蓝藻发生、分布及发展趋势,进行实时测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蓝藻暴发高峰期,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加大监测频次,增加监测指标。我省环太湖水域水质监测断面、主要入湖口断面由原来的6个增加至11个。加强实施取水、制水、供水水质的全程监控。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要做到24小时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即时发布预警信息。

  主要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杭州、湖州、嘉兴市政府。

  (二)有效削减水源地取水口蓝藻。及时消除或降低蓝藻水华引发的水质恶化对自来水厂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威胁。根据风向和湖流对蓝藻水华的驱动,及其在南太湖局部湖区堆积的情况,及时采取打捞措施,提高打捞清除效率。对打捞上岸的蓝藻,采取妥善安全的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主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科技厅,杭州、湖州、嘉兴市政府。
  (三)强化污染控制,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严格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第二水源地保护措施,按现役水源建设和保护要求,加强备用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督促排污单位做到达标排放。发现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加强对太湖流域辖区内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的监控,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应急需要,对排污总量较大的重点污染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减少区域排污量。

  主要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建设厅,杭州、湖州、嘉兴市政府。

  (四)切实保障供水系统安全。提高区域供水、联合供水能力。改进高藻水源水的饮用水处理工艺,提高自来水深度处理能力,主要包括藻类死亡产生恶臭物质的处理技术、高藻水源水饮用水处理的集成系统、主要污染物高效去除工艺及处理设施。完善必要时送水等各项应急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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