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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新增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比例与削减量相挂钩。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健全完善各项环保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进一步完善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有机肥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流域和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实践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加强排污绩效核算与考核,通过市场手段,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项改革创新,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要先行一步,为其他流域和地区提供借鉴经验。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在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杭嘉湖地区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市县政府是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蓝藻应对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杭嘉湖三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蓝藻和水污染突发事件、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应急预案,抓紧报省政府备案。应对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事关重大、任务艰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水环境和蓝藻监测预警,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强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管控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情监测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应急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饮用水危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在生态省建设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要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太湖水质和应急工作信息的统一管理。要着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客观报道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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