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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四、落实项目,加大投入

  加强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和深化细化工作。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必须加快实施苕溪清水入湖、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入河)、京杭运河(浙江段)及河道综合整治等“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对列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重大项目,要进一步纳入“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三个千亿工程”和省重点建设计划。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制订重大项目年度推进计划。近期拟实施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实施合力。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我省具有流域性功能的重大项目得到国家更大的支持。强化跨地区项目实施的区域联动,特别是在推进“三大清水环境工程”中,加强省有关部门和杭嘉湖地区的协调和互动,为工程及早开工上马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项目资金,适当增加各级财政在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投入,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配套。进一步推进环保城建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强化科技支撑。依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技专项”等计划实施,进一步加大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推广和投入力度。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污泥处理、高效低耗具脱氮除磷功能的村镇生活污水处理、高浓度氮磷工业废水处理、水环境生态修复、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研发、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为湖泊河网地区水污染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深化改革,创新制度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加强污染源动态管理。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一厂一档管理台账。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监督。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坚决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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