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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8]3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39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部燃气电厂(LNG)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8〕366号)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社区、彭厝社区、浦园社区、澳头社区、西滨社区、张埭桥水库土地48545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东部燃气电厂(LNG)市政配套工程

交通
  运输
  用地

485455

新店镇东界社区、彭厝社区、浦园社区、澳头社区、西滨社区、张埭桥水库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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