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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成办发〔2008〕78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改进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
  第四条 (重点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及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群众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主要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监督评议。
  (二)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多种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监督评议。
  第六条 (贯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代表评议、媒体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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