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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中止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义务人的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提供方式)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收费及减免)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
  义务人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权利维护)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义务人在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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