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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 (申请内容及核实)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义务人可以不予受理。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可以不予提供。
  义务人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申请处理)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义务人掌握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应义务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义务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过程应建立完整记录。
  第十条 (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时限要求)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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