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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七条 (不公开信息及例外)
  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应公开。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为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确定的全部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应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核及办理按《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核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核的一般程序为:
  (一)单位形成或变更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单位分管信息涉及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内容重大则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意见实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具体程序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以及《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不落实,造成泄密、失实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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