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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办发〔2008〕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 (时限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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