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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1.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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