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驻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二)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特别奖。
(一)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弥补监管制度漏洞和缺失而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完成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机制和流程设计;
(三)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推动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所推出的新监管方案;
(四)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改进和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所创新的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申报金融创新特别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