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8〕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金融创新奖评选组织工作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特别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各类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奖金由市政府直接颁发给获奖单位。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特别奖授予在金融市场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创新并有着突出贡献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