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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5日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第三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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