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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无水港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六)延伸电子口岸服务。依托国家政策和各有关部门支持,完善天津电子口岸报关、报检等各项应用服务功能,会同内地建设北方地区大通关协作平台,使天津电子口岸与腹地省区市电子口岸和无水港信息系统尽快具备对接条件,按照政府部门商定的事项和无水港建设需要,实现与内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十七)优化港口、铁路、船公司服务。港口、铁路、船公司等相关企业,要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着眼,发挥自身优势,支持无水港建设。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落实好“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充实、优化服务措施,在业务对接、港口作业、费用优惠、设备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无水港更多的支持和服务。铁路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域经济协作与发展,争取国家铁路部门及北京铁路局的支持,加强天津地区各站段协调及对外联络协调,重点落实好中铁集团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及时跟进无水港建设开行集装箱班列运输,同时,尽快开展路箱下海业务,为无水港提供有力支持。各船公司要根据无水港业务需要,及时引入调运集装箱业务,重点做好跨区城管理的协调与协作,保证箱源,为企业在当地订舱、提单签发、报关提供配套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天津市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主管口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一名副主任和市交委(市口岸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交委(市口岸办)、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和推动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市口岸办),市交委(市口岸办)主管口岸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天津市无水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任务,推动工作。建立信息联络制度。与各地建立无水港和区域口岸合作联系名录,保持联系渠道畅通,保障口岸合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区域口岸联席会制度。认真落实全国口岸办主任联席会、西部地区口岸办主任联席会和中部六省口岸办主任联席会制度,通过联席会加强工作沟通,促进区域合作和无水港项目的实施。
  (二十)加强合作交流。加强与无水港城市和区域口岸合作城市的工作交流。根据需要和各方商定,适时召开无水港暨区域口岸合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协调合作事项,落实合作项目。加强调查研究。口岸主管部门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查验部门以及港口、铁路、船公司等单位每年至少走访一次内地相关城市,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协调业务,解决问题,开发和寻求新的合作;运用口岸简报、电子信息等方式,加强与内地的工作联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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