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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市级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七)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窗口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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