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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要求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现场踏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由该市级行政部门委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职权,其中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也应由首席代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

  第七条 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部门应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实行即来即办,即收即办。

  第八条 对市场准入和重大投资等涉及多个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窗口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

  (一)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对事务应认真办理;

  (二)应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申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为办事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有问必果。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限时办结制。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行政审批系统使用方法,快速办理受理事项,切实做到“简约、快捷、便民”。

  (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实现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监督市级行政部门进驻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市级行政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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