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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8〕27号)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级行政部门),以及上述市级行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对已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政务服务中心撤离;不得“两头受理、多头受理”、“体外循环”。应当“一个窗口收件、取件”。

  第四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逐步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市级行政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第五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对委派在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人员充分授权,设两名以上窗口人员的,应确定首席代表,确保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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