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市、区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须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手续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告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能否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说明原因;予以办理的要出具回执,并按照《南通市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告知办理时限,办理结果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和网站公布。
(五)实行重大项目审批跟进制。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市重大项目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核准或审批,实行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和项目所在区负责人挂钩负责制,根据重大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帮助投资者加强与部、省的沟通联系,在最短时间内办妥从项目审批到开工建设的所有手续。
(六)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行政机关行政效率与质量进行监察,对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等情况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承诺事项的,按照《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营造优惠优待的政策环境
(一)减免外商投资企业收费事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取消项目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等政策,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按《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通政办发〔2007〕138号)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执行。崇川区、港闸区按《南通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项目表》(见附件2),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审批及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予以免收或减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自外商投资企业开业之日起的5年内免收或减收。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区发放《南通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持有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减免收费。其中,需上缴省部分由企业所在区缴纳。
(二)实行地方财政扶持发展政策。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国家鼓励发展和我市重点培育的船舶修造与配套、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