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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业主大会应将原市房管局委托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本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继续接受市房管局的监督。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分摊原则。

  1.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2.单幢住宅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3.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

  物业区域内如有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三)使用监管。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要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认真审议、真实表决,对维修实施情况、使用费用数额严格把关。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要对业主表决情况、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决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的项目,需经社区居委员会见证,并公示。

  2.市房管局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市房管局代管期间单项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超过5000元(含)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如经维修涉及范围内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不予审计的,可以不审计。一个维修项目分次实施的合并计算。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管理

  (一)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专户银行将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专户银行应在每年年末将增值收益分摊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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