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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26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8年10月)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标准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3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45元/㎡;2.多层非住宅45元/㎡,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交存方式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为:房产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之前,按照登记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设帐分户的资料;物业购买人在办理商品房屋入住、过户手续时与房产开发单位一次性结算。

  (三)帐户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局代管,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市房管局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经物业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后,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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