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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七)加强对废弃或停用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废弃库或已停用库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监管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安全论证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在库区采砂或从事尾砂再利用活动。已在进行挖砂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所有停用的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彻底治理,消除隐患。特别是对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要认真吸取山西省临汾市“9?8”事故教训,属地安监部门要督促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负起管理责任。若原生产经营单位已关闭或破产的,又无法明确出资人的,当地县人民政府就是无主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要落实无主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资金,确保无主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齐抓共管,严格准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尾矿库立项审批手续,对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不予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办度,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矿点,防止因非法采矿行为滋生非法尾矿库,同时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规范,没有制订土地复垦方案的尾矿库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并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查环境安全隐患,对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尾矿库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对不具备环保准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安监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今后,尾矿库建设项目要征得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安监部门才能组织进行安全许可审查,未经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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