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南宁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扎实做好我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降低,确保全市尾矿库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桂安委〔2008〕2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南府办函〔2008〕161号)精神,立即组织安监、环保、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的有证或无证的在建、在用、停用、已闭库、已废弃的尾矿库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市直相应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特别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及尾矿库本身的安全度,并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按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确定尾矿库安全程度。对情况不明的尾矿库,要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安全度。
(二)及时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估为危库的,应当立即责令停产,进行抢险加固,排除险情,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安全评估为险库的,应根据险情实际,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安全评估为病库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标准。对危库、险库、病库,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无望的,要立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