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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事发地的县、城区和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须尽快到事故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快速出动

  市指挥部应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协调应急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本单位职责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染危害的措施,提供污染事故监测报告,提出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六)处置程序

  1.控制现场

  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市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辖区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现场调查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组、监测组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

  3.情况上报

  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1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已掌握重要情况,并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做出是否商请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部门、驻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突击队参与应急工作。

  4.污染处置

  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市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

  5.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指挥部。

  6.污染跟踪

  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四、应急终止和恢复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一)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1.终止条件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应用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 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后果降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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