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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辐射事故报告电话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辐射事故的报告电话。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69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三)信息报送

  辐射事故信息报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乡(镇)政府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向县、城区政府部门报送;县、城区政府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和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送。
  辐射事故所在地政府及其环保等相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应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控制局面,并及时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一般辐射事故

  所在地县、城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县、城区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部门报告,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

  2.较大辐射事故

  市人民政府向市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实施先期处置,并向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

  3.重大辐射事故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4.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和组织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级市政府,并上报自治区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报告

  接警单位值班人员接到辐射事故紧急报告后,要认真记录污染事件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事故单位、起因等。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知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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