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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保障南宁市辐射环境安全,规范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市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管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县、城区、开发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县、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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