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品泄漏处置专业抢险队伍协同消防支队控制污染物继续泄漏;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现场残留的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负责转移现场危险化学品。
6.建设部门负责调动工程机械,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对已排放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7.水利部门负责按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调节控制江河流水流量。
8.卫生部门负责对中毒人员实行救治。
9.畜牧水产兽医部门负责对中毒动物和水生物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人群食物中毒。
(二)应急物资调用
1.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2.经贸部门、安监部门负责按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运降解、中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和物质。
3.市政部门、绿城水务集团负责调用应急用的罐车、抽水等设备。发生饮用水源污染停止供水时,绿城水务集团负责统筹调度尽可能保障城市居民饮水,商务部门做好瓶装水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
4.交通部门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
5.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负责调用指挥部与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
紧急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有关职能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或个人,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核定损失、受害者赔偿等。
3.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4.农业、畜牧水产兽医、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农业、渔业损失,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
5.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估。
七、应急保障体系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队伍及时到位。消防部门及重点工业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预防、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追加。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职责,建立本部门紧急调用物资档案库,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时能及时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