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组织力量对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一般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如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对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五、应急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现场指挥部审查,符合下列应急终止条件的,负责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可宣布应急终止。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二)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六、部门职责
(一)现场应急处置
1.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协调和监督成员单位及相互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汇集应急处置情况。
2.公安局部门负责调动公安消防队伍对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物在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实施紧急抢险,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对肇事责任人进行控制;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抢救、疏散人员。
3.市供电部门负责按指挥部要求对现场实施断电或供电。
4.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环境监测;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的性质、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对事件等级进行判定,为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负责责令对工业企业污染物事故性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企业停止排污行为;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