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重大环境事件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组织力量对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较大环境事件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组织力量对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如属跨地级行政区域的环境事件的,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应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接受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四)一般环境事件响应(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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