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事件:
1.控制污染源:责令肇事排污企业立即停产、切断排污管路;控制危险化学品继续泄漏;
2.紧急疏散人员:对事发地周边人群进行紧急疏散,防止人员伤亡。
(五)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当同时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确认由市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确认。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市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2.报告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及事件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基本情况。
3.事件速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69等电话或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电话为:12369、110、119、120、122、12345。
4.各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响应(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