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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意见的通知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妊娠急性脂肪肝和羊水栓塞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项中顺产、难产、难产剖宫产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符合规定的按70%核报。

  (四)对计划内生育、流(引)产增加产前检查费用,包括:血、尿、便常规,肝功能、输血四项(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两对半、丙肝)以及B超检查、环透。报支金额为: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不超过3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及生育的不超过600元。

  (五)增加妊娠合并高血压、妊娠肝内胆汁淤积、胎膜早破和前置胎盘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生育并发症的报销方式,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核报。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每年7月份随着当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七)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累计缴纳不满1年的,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和妊娠并发症、生育并发症相关费用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女职工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并发症和生育并发症住院相关医疗费用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

  (九)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不超过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不超过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的不超过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的不超过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不超过2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不超过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的不超过7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的不超过500元。

  (十)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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