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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意见的通知


  (四)调整最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和9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4%和97%。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按规定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支30%,最高报支限额为5万元。

  二、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

  最高限额(封顶线)由目前的5万元调整为1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分四段设置不同支付比例: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5%;3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0%;80000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5%。

  (二)调整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

  最高限额(封顶线)由目前的5万元调整为6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分三段设置不同支付比例: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5%;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0%。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其中: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报支,但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不超过15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不超过2200元;顺产的不超过2200元;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700元;宫外孕的不超过3500元;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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