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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30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2008年9月1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

  为了逐步提高市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现就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标准。退休人员年个人账户最低保底标准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划入;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划入;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划入。建国前老工人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在原划入比例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二)扩大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当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下的和起付线以上的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000元以上的可用于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挂号费、健康体检等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药品费用。

  (三)调整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和《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通知》(苏劳社〔2005〕65号)的要求,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类五药品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40%。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诊疗项目中个人先负担50%的医疗服务项目(诊乙5)调整为30%;人工器官由个人先负担50%调整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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