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经营与住宿、储存一体场所的管理。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违规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要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理;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要立即清理;违法搭建违章建筑的,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
(三)强化对易燃易爆单位的整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公安、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
(四)全力做好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治。各设区市在北京奥运期间遗留的火灾隐患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对因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停止营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单位,要逐一督促整改,未整改销案的,不得恢复营业、施工或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挂牌督办,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0月31日前),省政府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市、区)按要求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层层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3月21日至31日)。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各地工作总结于2009年3月30日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11-89181512、89181157)。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组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认真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机关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二)认真排查。针对不同整治对象划分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民政、交通、商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混合编组,开展全方位网格式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造册,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向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整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