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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08〕18号 2008年10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节油节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汽车船舶节油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要严把机动车检验关,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要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严禁报废汽车的过户和“营转非”变更登记。加大对报废车、拼装车的道路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汽车及时销毁。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使用小排量乘用车。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非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购买越野车和吉普车。(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贯彻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省质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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